时间:2024-04-19 16:41:39 点击: 次 来源:网络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(2023)沪0105民初34997号 本院认为, 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奔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,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,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为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。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: 一、被告时奔是否应当继续履行100万元翡翠交付义务,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; 二、被告时奔对原告是否构成欺诈,如是,应如何赔偿; 三、原告主张的合同履行利益损失、增值利益损失、被告欺诈行为的罚款赔偿等诉请能否支持; 四、被告寻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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