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4-04-30 07:48:21 点击: 次 来源:网络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附件4-2:连带责任中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:依法登记 《判决书》21页:原告还主张个人店铺没有资格售卖案涉商品,应有企业执照、工商执照,根据经营商品及额度必须依法登记,但一方面并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; 一 【原告观点】 【1】店铺事实:【证据L1:《小石头珠宝优选》缺少关键信息】需要被告自己提供关键信息,不应原告提供。 证据中,标准店铺有个人声明项目,被告1店铺没有。被告1也没有营业执照。对比图:
应被告自己举证公示。 【2】原告给法院材料是这样说的 “没有证据表明被告1个人店铺属于“不需要进行登记”的情况,应依法登记。”【《笔录3》补充答辩7:未依法审核营业执照,2024-04-03上传《法网》】 事实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店铺不需要登记、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依法登记。 二 【3】拼多多自治规则 ①【附件1:拼多多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相关事项的操作指引(一)】:无须登记的经营者,请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、联系方式等信息,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:(1)“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,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”;(2)“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,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”;(3)“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,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”;(4)“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,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”。 ②【证据b7:《电子商务法》相关事项的操作指引(一)】(六)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该做些什么呢?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,应当在商家后台“基本信息”中的“店铺详情”中予以说明。(一)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?根据电商法第十条规定,符合以下情形的,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:(1)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、家庭手工业产品;(2)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;(3)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;(4)其它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。【证据b8:《电子商务法》相关事项的操作指引(二)】(六)商家要怎么公示营业执照或者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?拼多多会为商家提供链接,帮助商家公示营业执照或者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。(二)“零星小额交易”的具体标准是什么?电商法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,具体标准需要通过配套制度予以明确。据了解,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“零星小额交易”的标准。一经确认并公布,拼多多会及时通知商家。 三 【4】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八条第三款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,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。 是否不超过10万元,要被告举证,不应原告举证。 《笔录1》11-12页, 审:被告2,涉案商品销量? 被2代:销量及金额庭后核实。 至今没有提交,被告举证不能,承担不利后果。 ⑤被告1自述“2019、2020两年纯利润一千八百多万”。【证据6】 ⑥【被告2证据6:已拼50万+件】【情况说明:已拼50万+件】售卖50万+商品,每件按1元计算,也超过50万元,不属于小额交易。应依法登记。 四 ⑦本案翡翠套装,不符合不需要登记情形。 ⑧【证据h1:电话录音】表明,被告1实际售卖商品为工艺品,不符合不需要登记情形。 ⑨被告1《订单213》内包含50多单非珠宝玉石翡翠类商品,均以一元购售卖,包括饮品、大米、豆油、纸巾、香皂、钱币等(被告没有列入订单),直播间还有电饭锅等危险品原告没抢到【详见2024-3-27《法网》《被告1提供的证据<订单>暴露出的违法违规问题》】。这些商品更需依法特殊登记。 ⑩标的物来源于市场购买:《笔录1》第11页,审:被告1商品来源?被1代:江苏连云港东海当地有一个国家级水晶交易市场。 不符合不需要登记情形,应依法登记。 五 写在后面:判决没引述原告观点直接否定。2024-4-5上传《法网》《连带责任综合论证的法网材料顺序及要点提示》中原告陈述:“被告1个人经营品类不符合不需要依法登记的情形;销售额不属于小额销售,售卖50万+单商品。 没有证据表明被告1个人店铺属于“不需要进行登记”的情况,应依法登记。” 法庭不引用、不评述、视而不见,对被告违背事实的阐述喜闻乐见。怎么体现司法公正。 【1】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的规定,从事无证无照经营。 被告1无证无照经营属于违法经营。 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要点》(来源上海高院)指出,“平台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入驻商家的审核、侵权商品下架及身份信息披露。……平台完成入驻商家身份证、活体认证、营业执照、经营许可、银行卡、经营类目等基本信息审核”。 没有证据表明被告2平台履行了注意义务、提示商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义务、审核营业执照义务。 详见《!连带责任中被告2应当知道的法律论证-》2024-03-11《法网》 【2】被告2没有完成注意义务 《笔录3》第9页,被2代:……平台的义务只在于提示商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,……《笔录1》第12页,“被2代:……被告1是以个人身份信息开设店铺……对于个人商家平台已发站内信提示商家进行市场主体登记,并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说明”, ①“平台的义务只在于提示商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,……” ②“平台已发站内信提示商家”,证明被告2知道被告1需要依法登记。 ③“站内信提示”后并没有效果。因为被告1至今都没有依法登记。所以被告2没有完成义务。 ④被告2已知被告1没有依法登记,被告1在被告2平台属于非法开店营业。这里称被告1店铺为“黑店”。 ⑤关键还没有证据证明,被告2给被告1发站内信提示。被告2不作为,更应推定其“有错”、“应知”。 被告2应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,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。 不能认定被告2尽到了合理的“提示”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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